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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如公司有內外勤員工,只有外勤員工需要跑外面收錢→結果連內勤沒在收錢的員工也要簽署人事保證文件→之後遇到員工離職,公司直接扣留該份文件不歸,沒人有意見,結果該證明文件,還一直被扣留到公司倒閉後?
所以造成,民法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跟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知識+各位的意見
Q1.非常正常的公司通常會不會,主動歸還該份文件(包涵要離職的員工)並告知保證人該份文件在哪種情況下(例如:離職)已經失效?
Q2.民法756-3條,上面說人事保證不管有沒有保證期都是3年,那如果員工做不到1年離職情況,是用756-7條說的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而失效,所以人事保證自動失效嗎?還是一樣用756-3保證期只有3年?
Q3.那如果公司倒閉的情況,人事保證要該如何計算,還是哪一條規定公司倒閉後,人事保證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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