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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輕之罪,何患無詞?
May 1st 2013, 07:07

林益世涉嫌貪汙案,台北地院昨天判決林益世七年四個月徒刑,比檢方原本求處的無期徒刑輕了很多。輕判的主因是法官認為林益世索賄「與立委職務無關」,以及中鋼「本質上是民營公司」。

但這樣認定既不符合社會認知,也與實情有落差,難怪被批為雙重標準,因為馬上讓人聯想到陳水扁。在陳水扁所涉龍潭購地案,法官最終認定他強勢介入裁示,且是基於總統地位造成的結果,與公務性質有關,亦即有「實質影響力」。

但在林益世案,不論是立委任內收賄6300萬元或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未遂,「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公務性質無關,即無「實質影響力」。有無「實質影響力」,在不同被告身上、不同法官見解,可以如此天差地別,無怪昨天判決一出,輿論譁然。

台北地院審判長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誠然,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這是法官應有的判案態度,社會各界也該給予尊重。但法官獨立審判,也不該脫離常情,不是一句「不受干預」就可迴避外界監督。

林益世案一審判決的矛盾在於,合議庭既認為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卻把「立委職權」與「公務員」一刀切,忽略了立委之所以是「公務員」,最大特色就在於他對政府部門或其事業單位的質詢及預算權。而林益世案最被質疑之處,除了他本人的貪得無厭,就是政治人物與國營事業之間綿密複雜的政商利益與糾葛。

可惜,檢察官起訴林益世案,只讓他及家人的貪瀆行為現形,卻未順藤摸瓜揪出民代與公營事業運作的共犯結構,以使貪腐生態現形。而到了法院,合議庭又未能仔細審視對於中鋼這類形式上民營化、實則仍受官方影響的事業單位,如何受困於立委及各級民代藉由職務行為上下其手,遂行個人私利的犯罪型態。

北院合議庭雖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但司法也不能違背法律解釋與國民常識,變成「欲輕之罪,何患無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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