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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實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鬆管製成主基調
May 20th 2013, 03:01

「新基金法」實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鬆管製成主基調
2013/05/20 11:01 鉅亨網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每經記者 徐皓 發自上海

繼上月發佈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之後,5月17日證監會又接連出台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等的徵求意見稿。

據此前證監會相關人士稱,此次修改相關規定是為與新基金法形成配套的條款。

明確監管機構/

6月1日,不僅是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即將正式施行的時限,也是符合條件的券商、保險、私募基金得以上報開展公募業務資格的日子。

雖然今年年初發佈的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對這些機構開展公募業務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諸多細節問題尚未釐清。

譬如此前在具體的監管部門上便存在爭議。有券商資管人士表示,此前券商歸機構部門管,而基金公司則在基金部管轄之下,在開展公募業務之後究竟該由什麼部門來管?此外,還有保險資管和私募,這些此前更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之內。

這一疑問在此次頒佈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中得到回答。此次新修改的辦法中將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核准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合稱為「基金管理人」,並明確表示,這些機構與基金公司一併納入監管範圍。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時將原辦法中關於主管部門監管範圍的敘述由 「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作了細微修改,變為「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的理解是,在業務範圍上把基金管理人都歸到證監會基金部的監管範圍內。」有基金公司人士認為。

與此同時,《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將開展公募基金業務的各類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募基金業務的副總經理、合規負責人等人員納入監督管理範圍。[NT:PAGE=$]

鬆綁同業競爭條款/

另一項重大修改則是,對資產管理機構上報公募資格中諸多不清晰的地方進行了明確。

在現行的 《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中有一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在50%以上的,上述股東及其控制機構不得經營公募或者類似公募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這成為部分控股基金公司券商開展公募業務的障礙。

而此次新修改的辦法中取消了同業經營限制,允許已經控股基金公司的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

「這對於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無疑是利好,避免了傷筋動骨。」有基金行業法律人士認為。

同時,新規定更對基金公司股東「一參一控」進行了放鬆。所謂「一參一控」是指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不得超過1家。這一規定的初衷原是為引導商業機構,特別是主要股東集中精力做好一家基金公司,不過也造成了多家基金公司被動的股權更迭,例如金融危機後海外金融機構的兼併重組,因撞上「一參一控」紅線而不得不轉讓旗下合資基金公司股權。

此次修改後的辦法規定,「一參一控」政策僅適用於參股基金公司的股東,不再向上追溯至實際控制人,也就是說,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可以分別參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過1家。

鼓勵專業人士持股/

對於基金行業中的專業人士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新規對其持股、任職等方面均進行了鬆綁。

在對基金公司股東的准入條件上,本次修訂後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除了對機構股東的淨資產要求大幅降低外(主要機構股東從3億元降為2億元,持股5%以上非主要機構股東不低於5000萬元),更重要的是首次明確了專業人士股東的條件。

此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增加了「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的條款,被認為是原則上允許專業人士持股,但由於沒有具體細則出台,尚未有實際案例。不少基金公司高管也對此心存疑惑,「5%是指單一個人持股還是所有的個人持股總和?5%以上持股是否可行?」等等。[NT:PAGE=$]

而新管理辦法中則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對於專業人士的持股條件也進行了細緻的規定。

專業人士不僅可以成為基金公司小股東,亦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或持股超過5%的非主要股東。

除了在專業人士持股方面進行鼓勵,《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基金公司高管的職務任免和安排上進行了簡政放權。

其中,較為新穎的一點是放寬了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兼職或者在參股公司兼任董事、監事職務的限制。

服務外包有細則可依/

新修訂的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務機構的概念並單獨設立一章,包括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律師會計師等八種基金服務。而此次證監會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則是首次從細則方面對基金服務機構的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業務規範、如何監管和處罰違規行為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各基金服務機構均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並向證監會註冊備案後方能開展相關業務。

有私募人士表示,該辦法的出台使得基金服務外包終於得以成行。「就基金估值清算來說,如果從頭去建立這樣一套架構成本很高,而現在銀行、券商都有很成熟的系統,完全可以外包給它們來做。」

個人資本進入基金行業,最擔心的問題之一便是硬件建設太過花錢,而估值清算等服務機構逐步成熟後,將打消部分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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